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啤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之“检验项目及判定原则”

中国国际啤酒网 2014-03-21 16:18 酒类法规
啤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对检验项目及判定原则有如下的规定: (一)检验项目。 啤酒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

   啤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对“检验项目及判定原则”有如下的规定:

  (一)检验项目。

  啤酒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照下列表格中所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啤酒产品质量检验项目表

  注:1.标签必须标注的内容:产品名称、原料、酒精度、原麦汁浓度、净含量(净容量)、制造者名称和地址、灌装(生产)日期、保质期、采用标准号及质量等级;

  2.啤酒在标签、附标或外包装上应印有“警示语”——“切勿撞击,防止爆瓶”。

  (二)项目分类。

  1.缺陷项目: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铅、甲醛、肠道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2.严重瑕疵项目:净含量负偏差、包装、标签、特种啤酒的特征性指标(系指:干啤酒的“真正(实际)发酵度”、冰啤酒的“浊度”)、生啤酒及鲜啤酒的“蔗糖转化酶活性”和双乙酰。

  3.一般瑕疵项目:除缺陷项目和严重瑕疵项目以外的其余项目。

  (三)判定原则。

  1.检验项目全部符合规定的,或只有1项一般瑕疵项目不符合规定且不低于下一个质量等级指标的,判为符合发证条件。

  2.其他情况均判为不符合发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