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善食品安全重刑不如重罚 8-31
食品安全事故刑罚不够重,确实是个问题,但重刑罚未必就能真正保障食品安全。重刑罚思维,实际上依旧是一
食品安全事故刑罚不够重,确实是个问题,但重刑罚未必就能真正保障食品安全。重刑罚思维,实际上依旧是一种立法治罪思维,而现实是我们的问题多不在立法,而在于司法和执法。
三鹿奶粉危机之后,涉案农民量刑很重,而疏于监管的责任官员则量刑很轻,甚至仅仅被免职,“弹性”太大。从表面上看,直接责任人受到了重处,受到了打击,但是食品安全应该是一个多环节监管的部门,在责任的承担上应该是基本一致。一旦追责,各个环节都应该受到相应的处罚。如只对“第一责任人”重刑,忽视了相关环节,难以从根本上改善食品安全法律威慑,反而会制造新的社会不公。
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仅依靠“重刑”思维是不行的,还要“重罚”,还要规范食品生产的流程管理,加大食品的安监制度,并对食品生产的各个环节的法律责任进行分解。举一个很简单的例子,像毒品犯罪一样,我们既要严厉打击“制毒”者,同样应该严厉打击“贩毒”者,现实中,我们在食品安全的司法实践中大多将“课以重刑”的对象对准了那些“三聚氰胺”的直接添加者,反而忽视了幕后的组织和策划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