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案件受理情况
我公司收到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签发的(2008)甘民二初字第13号《应诉通知书》,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下称东方资产)诉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皇台酒业)、甘肃皇台酿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皇台集团)借款纠纷一案。
二、基本案情
原告东方资产诉称:2001年10月19日,建行武威市分行与皇台酒业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建行武威市分行向皇台酒业发放贷款4500万元整,贷款期限为12个月,从2001年12月21日起至2002年12月20日止。2001年12月28日,双方又签订另一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建行武威市分行向皇台酒业发放贷款200万元整,贷款期限为12个月,从2001年12月28日起至2002年12月27日止。该笔贷款由皇台集团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上述合同签订后,建行武威市分行按约足额发放了贷款。上述两笔贷款到期后,皇台酒业均未能按时还款。
2004年6月28日,建行武威市分行将上述两笔借款合同债权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2004年11月29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又将该两笔借款合同债权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
为此,原告东方资产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皇台酒业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700万元,利息32,661,197.30元(截至2008年6月20日),随后利随本清;2、请求判令皇台集团承担本息合计2,812,463.22元的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截止目前,本案还未开庭审理,本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案件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者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案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可能影响尚需根据法院判决结果方可确定。本公司尚无法判断该案的时间进程。
四、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除上述诉讼事项外,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应诉通知书(2008)甘民二初字第13号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12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