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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三鹿案田文华公诉罪名定性错误

中国食品商务网 2009-01-06 13:44 饮料
2008年的最后一天,三鹿集团原董事长田文华走进法庭,接受审判。公诉人起诉的罪名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此,三聚氰胺奶粉受害者志愿律师团日前发布法律声明,认为田文华的公诉罪名属于定性错误,该案的定性应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而不应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2008年的最后一天,三鹿集团原董事长田文华走进法庭,接受审判。公诉人起诉的罪名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此,三聚氰胺奶粉受害者志愿律师团日前发布法律声明,认为田文华的公诉罪名属于定性错误,该案的定性应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而不应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据了解,前者最高刑可至死刑,后者最高刑为无期徒刑。

    志愿律师团认为,“三聚氰胺”属于有毒害的非食品原料,而非杂次假产品,因此三鹿集团及其责任人的行为不符合《刑法》第140条之规定,即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所要求的 “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犯罪形式,而是符合《刑法》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所规定的犯罪形式“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

    志愿团认为,三鹿集团及其责任人在明知会给消费者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下,故意隐瞒事实,推诿责任,拒绝向政府及产品质检部门报告,肆意放任产品损害后果,符合《刑法》第144条所规定的“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之犯罪构成。

    而对于三鹿集团的辩护律师称“三鹿奶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是不法分子向原奶中添加三聚氰胺所致,三鹿集团主观上没有向牛奶中添加三聚氰胺的故意”的说法,代理全国首例毒奶粉受害者的德衡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律师季成认为,以上理由不能成立,即便三鹿集团没有主动向牛奶中添加三聚氰胺的故意,但其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销售,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市场经济秩序、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危害结果,同时对这种结果采取放任的态度,依据我国《刑法》即可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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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毒奶粉”11亿赔偿15日前发完

    昨日,记者从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获悉,国家有关部门对三聚氰胺奶粉事件的整体赔付方案已作出部署,22家责任企业共拿出资金11亿多元,其中9亿多元用于患儿的一次性现金赔付,2亿元用于设立医疗赔偿基金,赔偿至患儿18岁前的后继诊疗费用,赔偿经费是通过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支付。

    具体标准是:“结石宝宝”死亡病例补偿20万元,重症病例补偿3万元,普通症状补偿2000元。据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宋昆冈理事长透露,赔偿款将在本月15日之前发放到受害者监护人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