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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对食品检测机构的规定

解放日报 2014-02-27 09:44 食品法规
我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食品检测机构作出明确规定:应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

  我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食品检测机构作出明确规定:应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但对于送检人的行为,上海市认证协会会员傅张杰表示,目前还只能通过检测合同来约束。比如送检人欺骗检验机构,用茶水冒充尿液送检,再以此检测结果声称“某品牌茶水含有尿液成分”,这种送检人干扰社会秩序的行为具体如何处罚,尚无明确说法。因此本市相关部门建议将立法对象范围扩大,将送检人的相关行为纳入监管,从而对整个检测活动的过程进行约束。

  除了规范送检人送检的过程,相关立法还将规范公开检测报告行为。比如曝光肯德基“转基因豆浆”的那家网站,在没有证明其抽样检验过程是否规范、承检机构是否有检测“转基因”资质的前提下,贸然公布检测结果的行为是不合理的。沈伟民表示,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警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等信息,都应当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一些涉及公共利益的重要食品安全信息,原则上普通的送检人不应当擅自发布。未来上海的相关立法,将考虑按重要程度将食品安全信息分级,只能由对应等级的发布者才能发布,从而避免失实的送检报告误导公众,产生不良社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