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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草案)》

未知 2014-08-13 17:00 食品法规
《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草案)》将实施信息追溯管理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范围初步确定为:食品生产

    《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草案)》将实施信息追溯管理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范围初步确定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屠宰加工场、进口食品企业、食品批发市场和标准化菜市场的场内经营者、超市、大卖场、中型以上食品店、食品储运配送单位、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学校食堂、中型以上饭店等。

    昨日,市政府法制办就《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进行立法听证,论证本市将8大类食品实行信息追溯管理的可行性,听证代表也就关心的话题各抒己见。

    《办法(草案)》将粮食及制品、畜肉及制品、禽类、蔬菜、乳品、食用油、水产品、酒类等8大类食品,纳入要求实行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的范围。初步拟定的品种目录则包括,大米、猪肉、牛羊肉、活鸡、冷鲜鸡、绿叶菜、婴幼儿配方奶粉、葵花籽油、大豆油、淡水鱼、白酒、葡萄酒等。

    《办法(草案)》将实施信息追溯管理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范围初步确定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屠宰加工场、进口食品企业、食品批发市场和标准化菜市场的场内经营者、超市、大卖场、中型以上食品店、食品储运配送单位、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学校食堂、中型以上饭店等。

    根据《办法(草案)》,标准化菜市场的场内经营者、超市、大卖场、中型以上食品店经营者应当将其经营的食品追溯信息上传至追溯系统,打印每笔交易食品的追溯单据,供消费者查询,并确保打印设备完好运行。标准化菜市场的场内经营者、超市、大卖场、食品店经营者未能向消费者提供可查询追溯信息的销售单据的,由市或者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酒类商品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