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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之小作坊

未知 2014-12-15 14:14 食品标准
《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第三十七条拟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

  《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第三十七条拟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

  “首先,小作坊、摊贩之类说法只是民间俗称,既不规范也不严谨,不应写入法律。”刘兆彬指出,正确的说法应该叫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他建议,修订草案中,应用小微企业代替小作坊等不规范的称谓。此前有多项数据显示,目前从业人员在10人左右或20人以下,年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者,大约已占到我国食品生产企业的80%左右,是食品生产、销售的重要补充。

  关于这一数据,早在2005年6月29日召开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时任国务院副总理吴仪在讲话中就提到:“在食品生产加工领域,全国有多达百万家企业,但70%左右是10人以下的小企业、小作坊”。此后,这一数字呈逐年递增趋势。据2006年统计结果,10人以下小作坊占当年所调查食品生产者总数的78.7%。

  2011年5月28日,在央视经济半小时《食品安全在行动:中国政策论坛(下)》节目中,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刘佩智指出,我国登记注册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有44.8万家,其中10人以下的小作坊小工厂占了80%。显而易见,在每每涉及毒大米、假酒、瘦肉精、地沟油这些街头胡同里最易发生的食品安全问题时,占比80%的小作坊小工厂,应该是监管的重中之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