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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试行)》

未知 2014-12-10 11:23 食品标准
《江苏省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试行)》将婴幼儿乳粉的监管级别从食品标准上升到了更为严格的

    《江苏省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试行)》将婴幼儿乳粉的监管级别从食品标准上升到了更为严格的药品标准,以及增设从业人员的资质许可等规定,更多来源于药品监管的内容,合法性可能受到质疑。“《规范》中提出了‘限售’条件,对距离保质期不足一个月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及时采取醒目提示或提前下架。这一点不具有法律效力。”黄学贤说,理论上只要销售的产品没有超过保质期,就应该是合法销售行为,要求不足一个月必须提前下架或者提示,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也不具有行政执法可操作性。

    此外,《规范》规定,“从业人员不得有因严重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被列入‘黑名单’记录的。”黄学贤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有犯罪前科的人员除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禁止外,商事主体对此类人员并没有就业禁止,“这款规定有就业歧视之嫌”。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腊生说,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如何监管,相关立法在省内尚属空白,此次点评的《南京市餐饮具集中消毒监管管理办法》,可以说具有一定操作性和前瞻性。“为什么现在还有这么多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就是因为我们的监督抽验不经常化、不定期化、不及时化,卫生部门如何监督如何抽验,以什么样的频次抽查,都应加以细化。”他发现,虽然《办法》提出卫生部门应对集中消毒单位定期抽取检验,但缺乏具体细则。他举例说,除了集中消毒单位,餐馆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办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王腊生认为,对于餐饮服务提供者来说,如果明知提供消毒餐具不合格还继续使用,也应该担责,他建议进一步补充完善。